原文
宁有求全之毁①,不可有过情②之誉;宁有无妄之灾③,不可有非分④之福。
注释
①求全之毁:毁:毁谤。一心想保全声誉,反而受到了毁谤。语本《孟子·离娄上》:“有不虞之誉,有求全之毁。”
②过情:超过实际情形。《孟子·离娄下》:“故声闻过情,君子耻之。”孙奭疏:“虚声过实,君子耻之。”
③无妄之灾:无妄:意想不到的。指平白无故受到的灾祸或损害。《周易·无妄》:“六三,无妄之灾。或系之牛,行人之得。邑人之灾。”
④非分:不合本分,非本分应有。晋·葛洪《抱朴子·交际》:“市虚华之名于秉势之口,买非分之位于卖官之家。”
译文
宁可有保全声誉的毁谤,不可以有超过常情的赞誉;宁可有平白无故的灾祸,不可以有不是本分的福气。